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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宣導新生兒領取普發現金權益
  • 發布單位:金門縣金湖鎮公所

函轉財政部為確保1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國內出生新生兒領取普發現金權益,提醒相關民眾儘速於113年1月31日前至郵局臨櫃領取。

一、依據財政部112年12月21日台財庫字第11203808711號辦理。

二、依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4條第2項規定,1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間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領取資格之新生兒,應於113年1月31日前,備妥出生證明及其生母或生父之身分證明文件,若生父或生母委託他人代領,須另攜帶代領人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郵局臨櫃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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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