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114年度「金門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費用補助案。
依據:
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
二、内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或本年度補助款額度(新臺幣30萬元整)用罄止。
二、申請要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並經本府核准。
三、申請人資格:擬具重建計畫書之新建建築物起造人。
四、補助額度:依擬具重建計畫書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額度為準,每案以5萬5,000元為上限。
五、旨案受理期間,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本府核准之重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核准函及核准計畫書封面影本)。
(四)擬具重建計畫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五)補助重建計畫費用請撥領據。
(六)其他本府指定文件。
六、旨案申請案件,經本府受理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予申請人。
七、依「内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旨案不予補助情形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二)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三)已領得使用執照。
(四)同一重建計畫範圍重複申請者。
(五)其他經內政部規定不予補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