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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警察局標售108年執行取締交通違規移置保管逾期未領回車輛拍賣案(案號110-T001)
  • 發布單位:金門縣警察局

 

    壹、投標資格: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廠商或自然人。

    貳、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地點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招標文件費新臺幣100元。

        二、郵遞領標者:

自公告日起至領標期限前,書明採購標的名稱,以現金袋或行庫、郵局匯票【抬頭:金門縣警察局】,附回郵信封(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連絡電話並貼足快捷回信郵資新臺幣140元,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於領標期限前,逕寄本局後勤科購取。另回郵信封郵資不足新臺幣140元,因而發生無法於投標期限內投標等情事,由購買人自行負責。

        三、專人領標者:

自公告日起至領標期限前,於上班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17時30分)逕向本局後勤科洽購。

        參、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掛號郵寄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15號,或專人送(寄)達本局收發室(以戳記為準,

               逾截標時間不受理)。

        肆、底價金額:新臺幣26萬元整。押標金金額:新臺幣2萬6,000元整。

        伍、標售標的物現場檢視時間:110年1月19日上午10時。

        陸、標售標的物現場檢視集合地點:

       本局交通警察隊(金門縣金寧鄉頂林路317號),由承辦人帶同前往車輛移置保管場地點,現場檢視

       標的物,逾時不候。

柒、截標時間:110年1月27日12時00分

捌、開標時間:110年1月27日15時00分

玖、開標地點:本局3樓勤務指揮中心會議室

拾、其它:

一、本案標的於拍賣後是否可重新申領車輛牌照一案,應由相關監理機關認定,並由得標人概括承受繳清該車輛積欠稅費、罰鍰等金額後(其金額亦由相關監理機關裁定),始得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車輛管轄公路監理機關申辦重領牌照相關事宜;另原車輛牌照部分,由本局函送各管轄監理所(站)辦理繳銷事宜。

二、購取投標文件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月26日17時30分止,逾購取截止時間不予受理。欲詢車況者,請洽本局交通警察隊承辦人高有勝,電話:082-320870。

三、限用招標機關當次招標發售之招標文件,有關事項詳如投標文件。

          四、檢舉不法,請利用以下電話及信箱:

(一)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8-8888,地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二)法務部廉政署,電話:0800-286-586,地址: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三)福建省調查處,電話:(082)325211,地址:金門郵政90號信箱。

(四)金門縣政府政風室,電話:(082)323171,地址: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

(五)金門縣警察局政風室,電話:(082)320234、傳真:(082)323843、地址: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15號。

  • 點閱次數:634
  • 上版日期:11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