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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金門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安全巡查及處理計畫
  • 發布單位:建設處

 

壹、依據及目的: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8年3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04753號函送「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安全巡查、處理與督導計畫」參、安全巡查與處理機制第三點辦理。

因應颱風期間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管理,減少災害發生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之損失,擬定本縣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安全巡查與處理機制,以加強颱風期間之災害應變。

貳、巡查對象:

建築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係含下列二類: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 (塔) 、綵坊、牌樓等廣告。

參、安全巡查與處理機制:

為降低颱風期間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危害,對於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特別加強巡查工作,並列管通知改善、加固補強或依法拆除等處理機制,定期回報內政部營建署檢討,其巡查工作如下:

一、定期巡查:

(一)請各鄉鎮公所及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共同派員於每年4月至11月間,每月定期巡查(時間另行通知)轄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並請各鄉鎮公所於月底前將巡查資料填報於表1「鄉、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巡查列管表」及表2「鄉、鎮政府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改善前後照片表」,E-mail(alexshang@mail.kinmen.gov.tw)至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彙整登載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安全巡查資訊系統」之表1及表2,並以系統列印巡查列管表(表1)函送內政部營建署彙整列管。

(二)每月定期巡查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逕依建築法第77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二、颱風期間之巡查:

(一)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請各鄉鎮公所於每日上午10時及下午16時前,全面查察前項定期巡查尚未解除列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加強必要之處置,另發現新增案件應一併回報本府建設局(建築管理課)彙整,並請於每日上午10時及下午16時前將最新之巡查列管資料填報於表1「鄉、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巡查列管表」及表2「鄉、鎮政府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改善前後照片表」(表1,16時傳送資料應由鄉、鎮長或其授權之代理人核章),以傳真(082-322335)及E-mail至本府建設局(建築管理課)(alexshang@mail.kinmen.gov.tw)彙整。

(二)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於每日上午11時及下午17時前將最新之巡查列管資料及改善前後照片,分別登載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安全巡查資訊系統」之表1及表2彙報內政部營建署,並以系統列印最新之巡查列管表(表1,17時傳送資料應由縣市長或其授權之代理人核章),以傳真(02-87712508)或E-mail至內政部營建署防災中心(cpah@cpami.gov.tw)彙整。

(三)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發現定期巡查尚未解除列管或新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本府建設局(建築管理課)呈報本縣防災中心指揮官(縣長),逕依災害防救法或建築法第82條規定強制拆除。

(四)颱風警報解除後2日內,請各鄉鎮公所彙整所有當次颱風巡查列管資料及改善前後照片,彙報本府建設局(建築管理課)登載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安全巡查資訊系統」之表1及表2,並以系統列印後函送內政部營建署彙整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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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