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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 發布單位:政風處

[壹、以隨身碟複製經辦公文洩密案例]

  1. 某部會簡任主管,因職務關係經常接觸駐外館處重要機密業務, 卻違反規定將以往經辦之公文電子檔,以隨身碟複製後,存放於住 所個人電腦中;其家人在不知情狀況下,使用網路點對點之資源搜尋傳輸平台「FOXY」下載音樂、影片等分享資料時,致該批重要資料從網路外洩,影響國家安全與利益。
  2. (一)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有鑒於各級機關公務機密外洩情事不斷,曾於 96 年 8 月 24 日函各機關,除因公務需要且經報准核可外,不得使用點對點(P2P)分享軟體(如 FOXY、WinMx、BT、eMule)。 各機關資訊、網管人員除須嚴格執行前項規定外,亦應加強網路巡邏、搜尋可能外洩之公務資料,並據以追查洩密來源及管道,積極防範發生洩密事件。

(二)各機關應經常更新資訊安全系統之防火牆、防毒軟體等,確實配合實施各項資訊安全稽核工作,藉由各項資安講習、訓練持續宣導,促使公務人員重視資安保密。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政署南投看守所)

 

[貳、辦公室機密業務作業保密]

  1. 影印分發重要機密文件時,應分別編號;依編號不同,分別在各件適當位置處註記,以明確持有人保密責任。影印中,若影印機夾紙故障,應即時取出,以避免遭人截取洩密。
  2. 傳真重要文件前,傳送方式應先以電話通知收件人,否則,在接收方傳真機未設定輸出密碼情況下,傳送完成的文件,恐發生遭人截收之慮。傳送資料完成後,雙方應以電話核對傳送張 數是否相符;遇有不清晰處,應要求再傳送一次,不宜逕以電話宣讀填註,以免洩密。
  3. 廢棄機密文件不應逕棄於垃圾桶內;或雖做銷燬處理,但是, 碎紙機銷燬能力不足,僅能碎成三釐米左右紙條;此時,若遭 有心人士蒐集並予處理重組,機密文件旋即曝光,就保密性而 言,焚燬優於銷燬,銷燬優於棄置。
  4. 主管機構密發給個人的權責代碼及密碼,係用於操作電腦以存取重要機密資料;依個人權限不同,作業範圍受嚴格限制。密碼應妥慎保管,嚴防外洩。上機作業時,遇有離座需要,應即關機或離線跳出作業系統,使電腦螢幕空白,防止他人窺視機密;必要時,應加裝錄影監視系統,俾增加作業安全及追究使用責任。
  5. 重要秘密資料(如標單、底價單)作業時,遇有離座需要,應即妥收密件入櫃,俾防遭人抄錄或翻閱,造成洩密。
  6. 機密文件在傳遞郵寄過程,常見缺失情形及預防作為:
  • 使用雙封套郵寄密件時,外封套上不宜書明函內,封存密件內容,避免引人覬覦;內、外封套寫受文地址、受文單位及受文 對象,應注意是否相符,防止傳遞過程遺失。
  • 內封套上應明確書寫收文對象或密件名稱(或代號、文號), 俾收 文人員正確轉交有權拆閱人員,避免困擾;封口應加蓋 密戳並予封實,以防止遭人拆封或竊讀機密。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政署南投看守所)

[参、一般人民對於「密」件公函是否負有保密義務]

  1. 國家機密係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同法第 4 條規定,國家機密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 機密」、「機密」。至一般公務機密依行政院函頒文書處理手冊第 51 點規定,指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同手冊第 50 點規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列為「密」等級。二者性質與法令依據均有不同,先予敘明。
  2. 按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予保密之事項,種類繁多,散見於各種法規或契約,各有其保密目的或欲保護之法益。一般公務若以密件處理,對於受文之一般人民,是否具有保密義務,宜由機關權責主管以法規或契約有保密義務為前提,視個案情形審 酌核定。
  3. 此外,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如為他機關來文,得依文書處理手 冊第 57 點第 1 項規定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建議來文 機關變更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故密件之原核定機關得 否依人民申請解密,建請向密件原核定機關洽詢,俾獲得妥適處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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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