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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7-28

行政組織

一、 民國四十六年奉行政院核准,國防部轉頒〈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縣各級組織大綱」,制定「福建省金門縣鄉鎮公所組織規程〉,鄉設鎮公所,置鎮長一人,由縣政府遴員派充,受縣政府之指揮監督,綜理全鎮公務;置副鎮長一人,襄助鎮長處理公務。村里設村里辦公處,置村里長一人,由鎮公所遴選村中適合人員,報縣政府核派,受鎮公所之指揮、監督,綜理村里事務,置副村里長一人襄助之,另置幹事一人;副村里長從國防部戰地工作大隊中遴選優秀幹部兼任,又稱「指導員」,後改由縣府招考地區青年充任。

二、 鎮公所下設民教、經建、警衛等幹事及事務員,分掌以下各項事務:

三、 民教幹事:掌理一般行政、地政、社政、教育、文化、僑務、衛生、禮俗、救濟、人事及其他有關民政文教事項。經建幹事:掌理農、林、漁、牧、工商、水利、交通、合作、財糧及其他有關經濟建設事項。警衛幹事:掌理民防組訓、保防、役政、軍民合作、軍眷優待撫卹、徵借及獸力管制等事項。事務員:掌理庶務、出納、保管及運輸等事項。

四、 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日行政院(63)台內字第3231號函修正鄉鎮公所組織章程,置鎮長一人(民選),總幹事,民教幹事,建設幹事,警衛幹事,(委一至委十)、技術員(委三至委十五)事務員(委六至委十五)各一員,助理幹事三員(委三至委十五),劃分為八個行政村(里),各置村(里)長一人(委一至委十)(民選),副村(里)長一人(委三至委十五),幹事一至二人(委六至委十五)。

五、 民國七十一年三月四日,縣委會(71)會敦人字第2293號令修正鄉鎮公所為三等機關,村里為二等機關。

六、 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五日奉金門縣政府八十一縣行字第一四六九九號令頒鄉鎮公所組織規程暨編制,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廢止,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一日實施地方自治,置鎮長一人(民選,任期四年),秘書一人,民、財、建、社會、行政各置課長一人,課員一人,辦事員一人,主計、獸醫、技士、書記各一人,人事、政風均為兼任,里辦公處置里長一人(民選,任期四年)下設里幹事一人,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依地方自治法將山外四村等七村為山外里、瓊林里、正義里、新湖里、料羅里、蓮庵里、溪湖里 。

七、 金門設有五鄉鎮,在戰地政務終止後,為推展地方自治,各鄉鎮自治事務日趨繁雜且成長快速,在組織編制上亦多所更張,原有辦公廳舍明顯擁塞,金門縣政府乃積極籌措經費補助各鄉鎮興建綜合行政大樓,並將鄉鎮內有關機構,如:鄉鎮民代表會、鄉鎮調解委員會、稅捐站、戶政事務所等幫中於同一棟大樓辦公,如此不佄可提高行政效率,更可避免民眾弊波往返,達到行政革新的目的。

金湖鎮公所原辦公廳舍為二層樓建物,位於金湖新市里林森路6號,前為林森路接新市里商圈,左有臺灣銀行及金門縣立醫院,聯外交通便捷,戡因原有建築物使用已達數十年,建築物本身狹隘、破陋、老舊,內部空間不敷使用,有鑑於此,縣府乃於民國八十五年編列預算,於舊行政大樓側邊即林森路2號進行金湖鎮綜合行政大樓之籌建。其基地面積一、四九八平方公尺,建築面積為五、○八八平方公尺,為地下一層,地上五層之建築物。地下室為停車場、配電室等,一樓為聯合辦公室與服務台、金湖戶政事務所,二樓為鎮長室、秘書室、建設課、資訊室、會議室及鎮史館,三樓為鎮調解委員會、大會議室、員工餐廳、廚房等;四樓為鎮民代表會議事廳,鎮民代表會辦公室主席辦公室、副主席辦公室、金湖鎮民代表會議室。等;五樓為文康活動室、閱報休息室、檔案室等。

大樓工程於八十五年秋開工施建,第一期工程以硬體建築物主體工程及水電為主,投資金額為新台幣六、八○二萬八千元;第二期工程以周邊環境及內裝傢俱工程為主,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第三期工程以五、六樓內裝工程及七樓多媒體簡報工程為主,投資金額為新台幣八二○萬元,於八十七年孟夏落成慶成,於八十八年六月五日遷入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