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114年度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實施計畫」,相關內容如下:
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及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3條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義務進用機關(構):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並由該會主動篩選主動通知獲獎,免予申請。
(二)非義務進用機關(構):為未具進用原住民族義務,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須以書面方式向該會提出申請。
(三)主動提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職缺之用人機關(構):由該會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缺額,主動篩選並通知符合獎勵名單,免予申請。
三、申請方式:
非義務進用機關(構)自即日起至114年5月12日止(郵戳為憑)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
原住民族委員會。
四、其餘未盡事宜,請詳閱附件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