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10月1日起調整COVID-19疫苗實施對象為10類對象。
實施對象為:
一、包括65歲以上長者。
二、55-64歲原住民。
三、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受照顧者及其所屬工作人員。
四、孕婦。
五、滿6個月以上高風險對象,包含符合公費流感疫苗高風險對象條件(高風險慢性病人、BMI≥30者、罕見疾病患者及重大傷病患者),以及結核病、失能(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腦性麻痺、先天性缺陷、發展或學習障礙、脊髓損傷)、精神疾病(情緒障礙、思覺失調症)、失智症患者。
六、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
七、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八、6 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九、滿6個月以上至未滿6歲幼兒。
十、50-64歲無高風險成人。
實施時程:
延續113年COVID-19疫苗及流感疫苗共同接種策略 , 本計畫自 114 年 10 月 1日起與流感疫苗同步分2階段開打,第一階段對象於 114 年10月1日開打 , 第二階段對象於114年11月1日開打 後續 視接種情形 , 適時擴大提供全國出生滿6個月以上尚未接種之民眾接 種,至疫苗用罄為止。
有意願施打疫苗者,請洽各地區衛生所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