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協助低收入邊緣戶等弱勢族群,排除其就醫障礙,維護其健康之相關費用。 申請期程:110年1月1日至12月5日或至經費用罄。 本縣縣民且具有下列身份資格者 1.低收入戶 :其資格認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 2.中低收入戶 :其資格認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1 條規定。 3.其他經濟弱勢:符合各級政府依其相關規定補助之經濟弱勢者或由各級政府認定經濟困難並開立證明者,抑或符合各縣市街友(或遊民)安置輔導辦法者。
目的:協助低收入邊緣戶等弱勢族群,排除其就醫障礙,維護其健康之相關費用。
申請期程:110年1月1日至12月5日或至經費用罄。
本縣縣民且具有下列身份資格者 1.低收入戶 :其資格認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 2.中低收入戶 :其資格認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1 條規定。 3.其他經濟弱勢:符合各級政府依其相關規定補助之經濟弱勢者或由各級政府認定經濟困難並開立證明者,抑或符合各縣市街友(或遊民)安置輔導辦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