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 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簡第40號刑事宣示筆錄。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
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簡第40號刑事宣示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