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門縣政府110年11月12日府觀交字第1100096883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金門縣港務處水頭港區船舶小修場地收費暨作業要點」自110年4月29日金港棧字第1100002674號公告實施,為落實金門港一港三區(料羅港區、水頭港區、九宮港區)於非修造船廠從事船舶修理行為,並規範相關環境維護與管理措施,特修正「金門縣港務處船舶小修場地收費暨作業要點」,辦理公告程序,以達到碼頭作業秩序與船舶之安全,本要點自即日起施行。
二、本要點請至本處官網(https://harbor.kinmen.gov.tw/)業務專區-檔案下載供參。